科学工艺领域双边协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科技合作协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称“协议双方”,从双方国家科学工艺发展的利益出发,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考虑到科技合作将促进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认为发展该合作必须建立长远基础,为此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将促进双方之间科技合作的发展并共同确定合作方向及领域。
第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科技合作可包括:
1.科技代表团及部分学者和专家进修方面的互派。
2.科技信息和文献、样品和材料、生产技术和许可证等方面的互利交流。
3.组织科技研讨会、学术会及其他科学会议等
4.进行共同研究与开发
5.其他相互协商形式的科技合作
第三条
协议双方将根据在本协议范围内签署的条约或合同来促进两国政府部门、组织和企业间的科技合作
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指定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科学和新技术事务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技委员会为负责实施本协议的协调工作机关。
第五条
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商务、金融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应该在根据两国现行法律签署的单独条约和合同范围内解决
第六条
在没有双方正式许可的情况下,协议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范围内的成果获得者或其代表的科技活动成果
第七条
依照协议双方的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向协议双方中的另一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愿望的情况下,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到下一个5年期。
本协议1992年4月24日签署于明斯克,一式两份,每份均用白俄罗斯语、汉语和俄语书写而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