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协议

委员会条例
 
白俄罗斯--中国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工作原则备忘录
 
白俄罗斯--中国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的白俄罗斯和中国(以下称双方)双方为保证有效解决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签订的贸易经济合作协议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为扩大和深化贸易经济关系创造有利条件。在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双方清醒地认识到,对委员会会议安排的某些问题进行调整将会在所有领域以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进程中推动白、中两国关系的发展。
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
 
第1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轮流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例行会议,日期通过外交渠道协商而定。必要时委员会可以根据其中一方的提议召开特别会议。此时,会议将在提出建议的一国举行。委员会会议由会议举办国一方的主席主持。
 
第2条
承办会议方须在会议开幕之前提前三周将例行会议的议事日程通过外交渠道寄达另一方。如需对议事日程进行补充或修改,双方主席应早于会议召开日期前两周协商解决。会上还可以讨论研究双方主席通过协商后在会议开始时临时列入议事日程的问题。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由委员会决定每次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3条
双方主席应早于会议召开日期前两周协商决定例行会议的参加人员。各方均可邀请其必需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4条
委员会可以组建专门的分委员会,以便研究分析其中一方提出的问题和方案。
 
第5条
筹备和举办委员会会议的费用支出由举办方承担。派遣代表参加会议的一方需承担国际交通费和在举办国境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己方代表的食宿费用。承办会议方本着互利对等的原则,须为对方提供在举办会议地点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6条
必要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能反映会议所研究讨论的问题内容的备忘录。
 
第7条
本备忘录于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其期限未作限制。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备忘录的有效期。备忘录的有效期于另一方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2005年11月26日在明斯克市签订了两份原件,每份均用俄语和汉语书写,各份内容相同并绝对准确无误。
委员会白俄罗斯方面和委员会中国方面各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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