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雇用

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第320条规定了调节劳动者以及外资企业、驻外的白俄罗斯法人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中与劳动者的关系的特点。

其中,劳动者(在外资企业中工作的白俄罗斯公民)的关系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劳动法规调节。其它法规(除了与劳动保护法相比损害劳动者地位的法规;保障非在职妇女和从事某类工作的年轻人;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年龄;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支持就业)是指被批准的并具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的规范,这些组织、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建立的地方性法规和劳动合同。

同时,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第320条第2款中对调节劳动者和外资企业中外籍劳工与劳动者的关系没有任何限制。 上述任何一种关系都能由国际条约、创立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即使其中包括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相比损害外籍劳工地位的法规。

为调节劳动者和外籍劳工与劳动者的的关系,可以使用该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外国投资者或者将该法律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相结合。

如果上述调节与外国劳工关系的法律不能执行,那么就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如果部分得到执行,那么在非调节部分才能实行白俄法律。

同时需要声明的是:白俄罗斯的外国代表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制度问题属于白俄罗斯外交部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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