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系
2006年列入预算的单位纳税项目
单位进行商品、产品交易(服务)所得税
1、增值税。
2、共和国支援农产品、粮食生产者和农业科学基金税,使用道路者交纳的道路基金税。
3、消费税。
利润和所得税。
4、利润税。
5、红利和与其等量的所得税。
6、外国法人非通过常设代办处的经营所得税。
法人缴纳的产品(服务)成本税。
7、特别税和由工资基金统一缴纳给国家促进就业基金的留成。
8、土地税。
9、自然资源使用费(生态税)。财政税。
10、经营税。
法人支配财物税。
11、不动产税。
12、汽车运输工具税。
某些经营收入税。
13、某些经营收入税*。
14、抽彩所得税。
15、赌博经营税。统一缴纳的税费。
16、农产品生产者统一缴纳的税费。
17、小企业主统一缴纳的税费。
其他税费。
18、国家税收。
19、共和国因企业经营使用交通资源或个体业主和法人受转让使用交通资源税。
20、地方税收。
※ 银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保险机构和从事有价证券交易的其他法人单位缴纳的营业所得税。
为刺激吸收投资实行的纳税优惠 利润税
1、以下交易活动之外的所得款项不缴纳所得税:
-集资者注入法定基金的资金和一般商社成员依法律程序注入该商社的资金;
-集资建造住宅者的相关收入;
-付给一般商社或经营团体集资者的返还款和税后分红;
-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总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的集资者的收入和支出款项。
2、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征收所得税和利润税法(修改补充本)第5条第2款规
定,对利用吸引投资、银行吸纳投资建设生产用房和住宅项目的所得利润予以减税,而折旧基金应在利润入账当月的第一天全部使用。
生产投资系指投资新建项目、对现有设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建筑物、设备、未完工工程、企业基础设施的改建。
对以下单位实行削减利润税:
对私有生产基地的业主,按报告时间的实际生产支出;
对利用投资建造生产用房和住宅建设的业主,按拥有建筑权者认定的生产支出。
对利用吸引投资、无偿转让(不包括单个业主个人或其委托机构决定的转让)、清算和租金交付(其它有偿和无偿使用)建造的生产用房、住宅和未完工工程(包括部分工程)的项目,在资金交接之日后两年内执行优惠税率,如不依法缴纳利税,则从享受优惠率之日起(包括当日)处以罚金。
红利所得税。
不是红利的款项不纳税。
系指以下款项:
1、参加投资者撤资后支付给投资者不超过其投入法定基金数额的款项,该款项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规定按支付日和投资日汇率折合美元支付。
2、支付给投资者(入股者)的鼓劲、股票及其增值,支付额应低于其中任何一个投资者(入股者)注入法定基金数额的1%。
全额计入预算收入的红利不纳税,该收入需记入:
由于财政负债转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商社和(或)地方行政单位的法定基金;
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和(或)地方行政单位的股金(股票)。
增值税。
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增值税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不缴纳增值税的有无偿转让的:
-商社改组是转让给合法继承人的财产;
-商社创建者(合伙人)的财产,其数额不超过他们投入或撤出时的股份额。被转让财产的价值和他们投资的数额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规定,以投资日和撤资日的汇率折合成美元计算;
-单个业主个人或其委托机构认定的财产。
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财务不属征税对象,不缴纳增值税:
-按创办章程规定的数额投入商社法定基金的财产。
不动产税。
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动产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法人投入法定基金的房屋、设施在1年之内不缴纳不动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