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

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由于国家作为混合经济中的商业实体,因此在财产关系领域的国家政策的重点是加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支配。

1993年1月19日N 2103-XII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国有资产私有化和单一制国有企业转化为开放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法律) 的新版本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在国有资产私有化和单一制国有企业转化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法律的目的是完善法制和经济的关系,为吸引投资和发展有效的面向社会的市场经济创造条件。

该法律规范了在国有资产私有化和单一制国有企业转化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同样也明确了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特点。
上述法律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私有化仅在偿还的基础上通过出售国有资产完成:
 竞价拍卖股份(在注册资本中的股份);
企业作为财产的竞价拍卖;
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的委托管理。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3月20日№ 3总统法令《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有资产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在共和国制定改革和私有化的计划。

这些为期三年的计划是国家资产委员会根据国家管理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提案制定的,属于公共财产的对象由地方议会的代表确定。目前制定的计划是2011年至2013年的。

准备私有化的国有财产对象的信息,国有企业转化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过程和可能参与这个过程的本国和外国投资者的信息在国家资产委员会网站(www.gki.gov.by)上发布,还有信息分析的公告《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同样也在期刊上发表。

国有企业的转型使其不仅能够在改革过程中而且能够在随后的新的经济实体的运营过程中实现吸引投资,在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投资者以现金或财物的形式出资,现金或财务的投资记入资本金参与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创立,;
收购企业,即收购在私有化进程中作为资产参与拍卖(竞价)的企业;

收购额外股份,即收购开放式股份公司为具体投资项目而发行的额外股份;

收购国有股份,即收购有投资项目的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国有股份。

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在国有单一制企业进行转型的过程中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把本国和外国投资者、有意进行技术革新者和有意提高转型企业的竞争力者,吸引到经济的实质部门,与此同时要避免企业在转型过程中的大规模裁员,造成国内社会局势紧张。

国有企业转型的过程主要是为日后能确保企业的革新和生产的创新发展寻找潜在投资者。

私有化工作的重点是出售股票,包括在从2008年到2010年为期三年的私有化计划中的150多家开放式股份公司,其股票为国有股份。从2011年到2013年私有化计划的制定主要是基于各部委,康采恩集团和相关的行政区域单位的提议。

股票的卖方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资产委员会,交易的组织者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资产委员会的国有资产基金。

股份转让项目的筹备工作是在国家领导人批准的股份公司中进行,这些股份公司拥有潜在的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对这些股份公司有初步的投资意向。

对于有意收购计划出售的股份者, 需要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资产委员会取得联系,邮编220005,地址是г. Минск, пер. Краснозвездный, 12 或者电话联系284-89-88 或 284-85-62。

为了创造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和商业环境,在租赁关系、出售国有资产对象和引入国家和私人合作伙伴关系机制上完善国家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环境。

国家已经明确了优先发展方向之一,即发展中小城市,这要求激活这些地区的商业经营活动,发展私营的主动性,建立新企业,从而提供新的就业机会。

为了吸引位于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闲置国有资产商业化,依据2007年2月27日№108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关于闲置国有资产商业化的一些措施》,规定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闲置国有资产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拍卖要设置等于一个基本单位数值的起拍价格。以无偿的方式把闲置的国有资产给拥有具体投资项目的个别企业或非国有企业法人使用,随后这些闲置的国有资产将无偿转让给利用其实施具体投资项目的个别企业或非国有企业法人,闲置的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财产。在对房地产进一步使用的不可能性进行详细研究后才能对不可能进一步使用的房地产实施注销。

设置等于一个基本单位数值的起拍价格的拍卖的强制条件是:

买家在该拍卖对象有商业经营活动 ,买家创造额外的就业机会;

在履行完买卖合同的条件之前,禁止买方转让另外的对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出售国家不动产(永久性房屋、建筑物)的同时出售管理该土地的所必需的权力,即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

        在竞拍的参与者只有一位而使得竞拍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如果此竞拍的唯一参与者同意在起拍价格的基础上增加5%作为最终成交价格的话,那么拍卖对象可以卖给这个唯一的竞拍参与者。

为了研究的需要,关于竞拍的不动产对象的相关信息发布在国家资产委员会官方网站(www.gki.gov.by)上。

 

白俄罗斯共和国私有化和国有资产转让细则的主要法律法规的列表

1. 2010年7月16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令№ 172-З《关于国有资产私有化和单一制国有企业转化为开放式股份公司》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法令规定:
 
确保私有化对象的所有权得到有偿转让(通过支付费用或者通过把收购的国有资产股份以资本金的形式记入成立的开放式股份公司);

扩大私有的化领域,细化国有资产私有化的方法;

 私有化进程的中期计划包括,计划转化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单一制国有企业的目录名单的制定和批准,和应作为财产综合体出售的企业清单,在国有企业转轨过程中建立的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名单,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或者行政区域单位的应该出售的那些股份。
   
如果提出申请参加竞争拍卖者只有一位,使得竞争拍卖失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私有化对象也有出售的可能。
        完善对于私有化对象的评估。

2. 1998年3月20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法令№ 3《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有资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规定在国有资产私有化领域中要考虑放宽和改变对私有化的限制,鼓励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在此过程中的积极参与。

根据属于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对象的法令规定,私有化对象是基于政府和地方议会批准的三年计划。

出售在私有化过程中创立的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票,要通过竞争拍卖的方式进行。

除了那些对国家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经济部门的股份制公司以外,国家取消了对其他股份公司的限制,即这些股份公司可以转让包括国有股份在内的50%以上的股份,。目前,限制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从国家以优惠条件或使用“财产”证券收购股份。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取消所有的限制。

3.  2006年9月14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 575《关于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规定了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指的是交易的执行情况:

在有偿转让的基础上进行拍卖,或者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批准的法令或者地方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同样可以通过竞争转让,不举行拍卖。

无偿转让的基础;
不变更所有权的转让(在有偿或者无偿的基础上,转让资产给其他国有单位法人,不涉及国家财产或者公有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的改变);
抵押;
租赁;
无偿转让使用权。

4. 2008年11月10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 605《关于单一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些问题》确定了单一制国有企业的名单,名单上的这些单一制国有企业在转型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有的股份不可以在优惠条件下以现金的方式转让,不可以用交换成记名的私有“财产”证券的方式转让。

名单包括的国有企业涉及国家最重要的经济部门:工业部、能源部、国家军事和工业委员会、白俄罗斯国家石油化工康采恩,这些国有企业属于2008年到2010年私有化的计划之中。
 
鼓励在名单中的单一制国有企业的经济措施是在这些企业私有化过程中,保护其在转型中成立的相关的开放式股份公司中的作用。

总统令条款的实施,应该有助于为创建的开放式股份公司吸引大量的投资。

 5. 2008年2月25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 113《关于亏损的国有机构作为财产综合体向企业法人出售的程序和条件》规定了私有化过程中,把亏损的国有机构作为财产综合体向非国有企业法人出售的条件是:非国有企业法人在提供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在竞争的基础上购买,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组织的评估鉴定,其中包括对于作为财产综合体收购的企业的利用。

把整个企业作为财产的综合体通过竞争出售的必要条件是:

买方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和被收购企业的社会计划;
保留亏损国有机构在债务清偿期的员工工作岗位;
根据投资项目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买方组织承担亏损国有机构未履行的义务,包括根据税务和海关法规应该支付的税、费(税)、利息,支付贷款、借款、国家和地方预算(包括国家预算资金)的其他强制性付款,以及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预算外居民社会保障基金,经济制裁,支付罚款和因违法而分摊的罚款和其他没有偿还的债务。

买方组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作为财产综合体出售的企业的初始价格定为当年1月1日它的评估价值的20%,如果评估值为零或负值,销售价格定为一个基本单位。

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被买方组织收购,允许买方组织延期三年偿还其收购的亏损国有机构的债务:

支付国家预算的税、费(税)(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俄罗斯联邦进口商品所支付的增值税除外);

按照海关的法规支付海关的费用;
偿还预算借款,包括其使用的利息和预算贷款。
此外,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被收购时,允许买方组织分六年支付收购企业的费用。

该法令的实施应有助于减少亏损国有机构的数量,为这些企业的现代化改造吸引投资,增加额外的预算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6. 2007年2月27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 108《关于闲置国有资产商业化的一些措施》,规定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闲置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拍卖要设置等于一个基本单位数值的起拍价格。以无偿的方式把闲置的国有资产给拥有具体投资项目的个别企业或非国有企业法人使用,随后这些闲置的国有资产将无偿转让给利用其实施具体投资项目的那些个别企业或非国有企业法人,闲置的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财产。

为了使国有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实行领导负责制,国家单一制企业的领导对那些未商业化的国有闲置资产负责。

7.  2009年10月23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 518《关于租赁和无偿使用资产的一些问题》旨在简化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租赁关系。
        
该法令规定了租赁关系问题的综合治理。

 统一确定租金税数额的制定方法,使得在国家和私人财产租赁业务中大大简化了确定租赁费用的程序。

租金结算程序的实施推广到所有类型的房屋和建筑物(公共的、生产的、行政的、仓储的),根据基本数额和建筑所在地的类别制定白俄罗斯卢布的租赁费用的基准。租用面积的大小按实际占用面积确定(取消转换系数),取消舒适程度和建筑物内房间布局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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