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典
投资法是一部规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一般条件的基本法律。该法规致力于促进投资和加强国家对投资的支持力度,保护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的合法权益。
该投资法规于2001年生效且不加修改地执行到2004年8月5日,直至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后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为止。
根据该法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法人创立;
获得财产或财产权,法人法定基金份额,不动产,有价证券,对知识产权项目、租让企业、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权利。
进行投资活动过程中,其中包括实施投资计划,投资者有权得到国家的支持。国家以下列方式给予支持是为了促进向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提供保障;
集中投资资源。
国家对投资的支持可以通过采用其他方式以及向投资者提供补充保障等途径来实现。
此外,为了给予个别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投资计划实施以国家支持,还可以和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合同中规定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计划提供的补充法律保障。
该法规还规定,国家应保障投资者拥有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以及对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权并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无论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产权方式为何类,均要保障投资者的权利平等,同时平等地保护投资者权力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不得有任何歧视。
同时还规定,投资者有权独立地作出决定和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进行所有与持有、使用和支配投资所产生的项目和结果的活动。投资者有权独立地支配投资活动产生的利润,其中包括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进行再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交纳完税金和其它必须缴纳的费用之后,可以自由地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汇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进行投资活动而得到的利润以及在终止投资活动时通过全部或部分出卖投资财产而得到的收益。
投资项目不得无偿地收归国有和征用,对投资项目也不得采用结果与上述内容相同的措施。国有化或
征用只能在及时并全部对被收归国有和被征用的投资财产以及由于国有化和征用而造成的其它损失的价值进行补偿之后实施。
投资法规定,投资者有权按照诉讼程序对国家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侵犯投资者权益和(或)给其造成损失以及其它损害的法令进行投诉。
对外国投资者的补充保障需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确定。目前有52个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有效,签署了59个关于保护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协议。
可以认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国家经济中投资的安全。
2006年8月2日,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7月18日N 159-3号法律 《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修改法》开始生效。
该法对本国和外国投资商在外贸活动中、折旧扣款程序、价格形成、以及在外资商务分支和附属组织的法律制度范围和稳定定额行为等方面给予同等的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