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经济区

自1996年白俄罗斯共和国第一个自由经济区创建以来,白俄罗斯共和国积累了一定的自由经济区生成和发展经验,共和国境内现有六个自由经济区:
1. “布列斯特” (创建于 1996 年) info@fez.brest.by;
2. “戈梅利-拉顿” (创建于1998 年) info@gomelraton.com; www . gomelraton . com
3. “明斯克” (创建于1998 年) info@fezminsk.by;
4. “维捷布斯克” (创建于1999 年)fez@vitebsk.by ; www . fez-vitebsk . com
自由经济区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明确划分出来的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自由经济区制定了比一般地区更具有优越的企业家和其他经济活动条件的特殊法律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的创建和发展具有鲜明的目的,这些目的是:
增加国外投资的流入, 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具有战略意义的投资商;
为吸引高新技术和国外先进经验创造良好条件;
促进出口和发展进口替代商品的生产;
开辟新的就业岗位。
为了给自由经济区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确立了在征税、外汇、海关和其他调节等方面建立特殊程序和条件的专门法律制度。
2005年6月9日262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自由经济区活动的若干问题»对自由经济区内实行的税收、税率和优惠特点列出了详细的清单。
在262号命令有效范围内对自由经济区内的商家在税收方面实行以下优惠:
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自由经济区商家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进口替代产品的商品的支付标准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自身出产的商品周转税应支付数额的50%;
利润税按法律规定的税率减半(12%替代24%);
自由经济区商家组织自身出产的商品(劳动、服务)销售所获利润,从宣布获利之日起五年之内免交利润税;
商家不支付:
产品销售进款税:
参考:
 纳入c/x产品、粮食和农业科学生产者赞助的共和国基金税和公路使用税。
 住宅投资基金的地方整体预算税收和与住宅基金费用及维修有关的财政支出的税收。
个别税收, 如特殊税。
不动产税的免征还可扩大到在相关自由经济区内参与专门法律制度所推广到的活动的基本工具。
自由经济区内实行的专门法律制度可以用于自由经济区商家所进行的:
商家根据所签署的合同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进行的在自由经济区内自身出产的商品(劳动、服务)的销售。
自由经济区内商家自身出产的为进口替代产品的商品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销售。
自由经济区内商家自身出产的根据所签署的合同向自由经济区其他商家进行的商品(劳动、服务)销售。
 自由经济区内国家对投资者实行投资、收入保护并确保其享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海关区的地位.
参考:
自由经济区海关制度在该海关制度下在相符的领土界限和地区界限范围内外国商品的发散和利用不征收关税和税收,也不对指定商品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在有从经济自由区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境内其它部分和俄罗斯联邦输出商品的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是经济自由区商家自身产品,根据现行法律对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输出的商品应予以以下公认:
—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按规定所确定的清单,对待进口替代产品,不征收关税和税收,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 不对成为输出商品组成部分的输入进口替代商品(自由转用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和来自于俄罗斯联邦不属于海关办理的商品除外)征收关税和税收。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1998年2月6日第182号文件的决议,自由经济区管理机关发放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的通行证,给予经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破例进入通行证地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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